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民事法律
杭州律师 > 民事法律 >
微信把5个人告了,各索赔100万!
        疫情期间,口罩供不应求。不少人在朋友圈做起卖口罩的生意,然而,这其中不少人是浑水摸鱼,借疫情大发不义之财。微信起诉5名销售假冒口罩违法人员,各索赔100万元。3月15日,微信表示,微信团队对5名利用微信销售假冒口罩的违法人员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各索赔1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10日正式受理此系列案件。

        据透露,微信团队经过对用户投诉线索的研判,发现这些不法分子利用朋友圈发布某知名品牌口罩的仿冒品信息,以线上付款、线下发货的方式开展违法活动。经品牌权利人权威鉴定,这5位违法人员销售的口罩均为假冒伪劣商品。

        微信团队在起诉书指出,被告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口罩的恶意行为,严重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及微信产品带来巨大的损失,亦对社会公共利益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此外,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20年1月至目前,经用户举报,微信共计对3200余个发布违禁品售卖信息的微信帐号进行处罚;对1800余个发布违禁品售卖信息的微信群进行处罚。

        此前,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对外公布一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在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案例中,包括很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有的涉案金额甚至高达近千万元。

       新华社对此评论称,口罩是抗击疫情的重要物资,一些人制假售假发“疫情财”,置公众生命安全于不顾,于理于法不容。

来源:中国青年报
深度好文 点击阅读
我应该怎么和律师沟通
律师包打赢官司吗



发布日期:[2020-03-23]  共阅[162]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