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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报新城控股内幕交易

新城控股因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一案,在2019年7月1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根据派出所于2019年7月3日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沪公普刑拘通字[2019]400066号),王振华于2019年7月2日16:58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在2019年7月1日至3日期间,新城控股出现5笔不同寻常的大宗交易,股价随之上涨。2019年7月4日(也就是警方发布拘留消息的次日),新城系旗下多只股票开盘即跌停,跌幅均超23%。7月4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7月7日,上海严义明律师和江苏范凯洲律师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控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华及其他新城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提请证监会依法调查并追究其等法律责任。7月10日,举报已由中国证监会转到江苏证监局,该局会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等。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公司延迟披露作出处罚,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
   在此事件中,披露的时间节点颇有争议,举报律师认为,7月1日或7月2日,新城控股高管应当披露信息。而新城控股方则认为:公司现任董事长王晓松在知悉事项后及时向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知悉事项后,严格履行了有关保密义务,未进行违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公司在收到公安局正式的法律文书并确认相关事实后(7月4日)及时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而股票的大宗交易正式发生在此期间。在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时间就是金钱”。

 

发布日期:[2019-07-12]  共阅[16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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