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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阚太太凭阚文涛出轨证据,能否让他净身出户
        电视剧《安家》通过一个个买房卖房的故事,让观者感悟人生百态。这两天《安家》富豪阚文涛面临着他人生最大的危与机:阚太太冯玉华不仅要开撕小三知否,还要让阚文涛“光屁股走人”。

剧情概要:
 
        阚文涛夫妇白手起家,二人共同创立公司并做大,后阚太太为了照顾家庭退出职场。几年后阚文涛婚内出轨知否女士。通过徐文昌和房似锦所在的房屋中介,阚文涛调用公司两千多万元为知否购买了莫奈花园的一套别墅,并将别墅的产权登记在林奇美(知否的本名)名下。资金转走后,公司会计将此事告知了阚太太。但当时阚太太并没有离婚的念头,她甚至以为以这套房子作为分手费给了知否后,阚文涛可以和知否彻底了断,以此换回自己家庭和平。可是此后几个月阚文涛的其他作为愈发让阚太太失望,她收集了阚文涛出轨的证据,决定起诉离婚。她还向徐文昌收集了阚文涛为知否购买别墅的事实和证据,欲追回夫妻共同财产。阚太太凭阚文涛的出轨证据,能否让阚文涛净身出户在阚太太拿出法院的关于离婚纠纷的传票时,阚文涛直接质问阚太太,问对方是不是在吓唬自己。面对阚文涛的质问,阚太太强硬地发出了离婚宣言,要求四个孩子归自己,公司一人一半,还要追回阚文涛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的房产,否则,她将把阚文涛的破事(也即阚文涛的全部出轨事实)在法庭上说说,让阚文涛“光屁股走人”。那么,若阚文涛不同意阚太太的离婚条件,阚太太能否让阚文涛净身出户呢?

阚文涛婚内出轨,法院是否肯定会判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而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结合《安家》剧情,阚文涛的出轨均是偶发性的,并未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那么阚太太起诉离婚,法院仍将基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的标准对其诉请进行评判。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审查,当事人并无《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五种情形,且另一方拒绝离婚的,法院往往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以上情况,即便阚太太掌握阚文涛全部出轨证据,若阚文涛不同意离婚,阚太太这次提起的离婚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阚文涛婚内出轨,离婚时是否会净身出户

        一般而言,婚内出轨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影响不大。但是,如果婚内出轨,已经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导致离婚的,则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此前的分析,阚文涛虽存在出轨行为,但未达到“重婚或由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若阚文涛同意离婚,阚文涛这点“破事”不大会影响对夫妻财产的分割。

登记在知否名下的别墅,是阚太太流失在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安家》剧情来看,知否女士从开发商处受让获得莫奈花园一套别墅的产权,相应的购房款是由阚文涛动用公司账户资金二千多万元支付的。显然,开发商与知否就莫奈花园的别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据此将房屋的产证变更登记到知否名下,并无不妥。因此,莫奈花园的别墅是知否的个人资产。由于别墅的购房款二千多万元来源于公司账户资金,而非阚文涛或阚太太冯玉华的个人账户,因此,即便是这购房款也并不能被当然认定为阚文涛和冯玉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阚文涛为知否购买别墅,阚太太可采取什么措施去“追回”损失

        如前文所述,莫奈花园的别墅是知否的个人资产,不是阚文涛和冯玉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阚太太以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去起诉要求知否返还别墅,法院对其诉请不支持的可能性大。那么,对于阚文涛为知否购买别墅的情况,阚太太可采取什么措施去“追回”损失呢?基于公司股东的身份,阚太太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知否主张别墅的购房款。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履行书面请求公司管理机关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然,若公司管理机关拒绝或超过期限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也可直接起诉。阚文涛动用公司账户资金二千多万元为知否购买别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既有判例,公司负责人转移资产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情况紧急,结合阚文涛是公司负责人的事实,此时阚太太作为公司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然,阚太太先履行书面请求公司管理机关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后再提起诉讼也更无问题。

阚太太可促成公司向相关公安部门报案,用赃款购买的别墅届时也可返还给公司

        阚文涛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为个人之目的,擅自动用公司账户二千多万元资金,将之用于为知否女士购买莫奈花园别墅。阚文涛虽然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公司的钱和自己口袋里的钱却不是一回事,公司的人格是独立的,阚文涛擅自挪用、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极可能面临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当下社会,和阚文涛有一样想法的也许不在少数,总觉得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公司的钱当然也是自己的,从而存有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不当认知。事实上,公司的资产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资产的,即便是股东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随意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就好似把资产从左口袋装到了右口袋那般简单。

 作者:元玲慧、钱艳梅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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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4]  共阅[162]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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