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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被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疫情肆虐,监狱与看守所也未能幸免。据官媒报道,武汉多所监狱、山东济宁几所监狱和浙江某些监狱有多例关押人被感染,确证病例一千多起。国家矫治罪犯的同时,要承担依法保障其生命健康权的义务。如果存在监管不力造成疫情,可以认定构成失职渎职类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疫情伤害,可以考虑国家赔偿。对此,如何厘定执法者责任和感染者的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法律思考:监狱管理责任者与执法者的责任承担与被羁押者感染后权利保护事宜,狱政人员责任和羁押者权利救济两个方面虽有某种联系,但又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问题,本文仅对羁押者受损保障问题进行论述。

一、首先国家赔偿是有责性,不是客观归责
       
       监狱是专属刑罚执行场所,具有隔离、封闭的属性。监狱不是真空地带,也是一个小社会,相对外界隔绝了一些,但仍然会有发烧感冒、以及其他传染病,也有会死亡现象发生。被传染后,国家是否赔偿关键看监管防护措施的到位程度,看执行情况,看社会民众的心理接受程度,新冠肺炎是一种未知的严重传染病,只要比平时的监护安全措施升级了就可以免责。跟坐公交、火车、飞机被感染了一样,只能自己承担风险。这就如同我们到医院就诊被感染上某种疾病一样,也不能对医院请求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的担负实行有责性有限性边界性,要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不能完全唯结果论,否则就成了客观无限责任。风险分配不能一概全由国家担负。羁押者身体被限制在特定区域,自身缺乏自主自救自护的能力和条件,被感染完全具有被动性,这样监狱就必须承担医治义务。《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法律对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分别设定了具体适用的若干情形。其次国家赔偿是法定性,符合法定情形。被传染者按照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不包括这种情形。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可以行政赔偿的法定情形

       据司法部通报,三省监狱发生的罪犯感染疫情,没有重症病例,没有发生监狱在押罪犯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事件,所有确证病例都是输入型病例,具体输入型的详细情况没有明确说明。刑罚执行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有疏失(假如监管人员是目前按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害人可以按这条要求申请赔偿。行政赔偿第5项是可以考量的不确定情形,可根据监管责任便宜裁量认定。
       行政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是不可抗力的偶然事件还是履职中失职渎职,是个容易界分的标准。如果存在有重大疏忽,具有明显的监管失职,有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如果因重症治疗留有后遗症,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以及重症死亡的可以考虑赔偿事宜,轻症治愈后就不再考虑了。
理由是监狱这样封闭的场所,在疫情面前的职责是除了监管职责外,还有严控疫情向监狱延伸的职责,监狱法专章规定对罪犯人身安全保护的条文,监狱及其狱警的职责是双重责任。狱警进入监区虽然严格遵守检测体温的规定,但依然还是传染给了在押罪犯,仍具有监管责任。当然,新冠肺炎传染具有未知性、不确定性,大大超出一般性认知,法律归责时的标准要高一些,不能要求绝对安全。

三、最高法赔偿案例确认了明显失职监管的适用原则  对疫情伤害是否适用赔偿可资参考

       该案例是狱内侵权行为引起的,从表述看有监管过错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大致案情是,赵荣辉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要求国家赔偿。最高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吉林省高院认为,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作出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是关于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而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侵犯人身权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即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二是侵犯生命健康权,即致人伤害或者死亡。
        本文引此案例可以对当前有关监狱疫情伤害的过错情况和失职渎职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作者: 王新环 法学博士 来源:法律读库



     


发布日期:[2020-03-10]  共阅[14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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