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民事法律
杭州律师 > 民事法律 >
从野狼disco不是抄袭,来说说中国音乐版权许可
        最近,这首「野狼disco」的创作者董宝石深陷抄袭风波。2月3日,这首歌伴奏的原作者、芬兰音乐制作人Vilho Ihaksi与版权方公司斥责董宝石侵权,版权方公司称「野狼disco」未向其购买商用版权。

野狼disco不是抄袭,是商业纠纷

        “抄袭“,在著作权法中表达为“剽窃”。学理解释“剽窃”是一种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本人的作品来使用的行为,其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在这次纠纷中,宝石老舅(Gem)和芬兰编曲伴奏作者Ihaksi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在购买该beat(编曲伴奏),音乐授权许可合同的授权范围是否包含可用于商业使用?

        根据宝石老舅在发行「野狼disco」时标注了编曲作者Ihaksi,可以初步判断未侵犯Ihaksi的署名权,应属于著作权授权许可纠纷,并不是抄袭。具体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程度,需结合beat(编曲伴奏)在这首歌所起作用的程度,由双方举证和法院综合考量,此处不做阐述。

        对于一个音乐人来说,其作品被认定为抄袭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近年来,每隔一段时间我们总能看到"XX抄袭了XX的音乐"的新闻,其中不乏讽刺声,该歌手因此背上难以洗刷的恶名。
 
        近期在一档综艺节目上,潘玮柏说起他在2012年发布的音乐作品,被认为抄袭了某外国组合2013年发布的音乐作品。

          除此之外,抄袭和授权许可纠纷在法律后果承担上效果也不同。比如,构成抄袭承担的法律后果: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而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纠纷不涉及侵犯对方的著作人身权,诸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相应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举个例子,2018年4月5日,腾讯音乐与杰威尔音乐联合声明,指出网易云音乐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转授权合作期间屡次发生侵权及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行为。2019年9月17日经法院审理,被告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且驳回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
因此,咱们吃瓜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良媒体的枪,不明就里受到舆论导向就群起而攻之,把抄袭和著作权授权许可纠纷混为一谈。

        据统计,音著协许可收入连续11年保持增长趋势。在2019年,许可总收入更是突破4亿元,相较2018年增长约28%。另,腾讯音乐发布的财报数据显示,在线音乐付费用户数量也正不断攀升。截至2019年二季度,腾讯音乐在线音乐付费用户数提升至3100万,同比增长33%。

         以上,无论是音乐创作者还是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都大大地提升了,但是为什么抄袭、侵权纠纷仍然时常发生?

音乐作品权利复杂、获得完整授权难

        音乐作品在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规定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我国对编曲作品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芬兰编曲作者Ihaksi的主张是否支持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那看看一首音乐作品,有可能涉及的权能包括以下:

        除了音乐本身所涉权利的复杂性,我国音乐版权未有统一的组织负责。在我国音著协和音集协负责音乐产业版权事宜,从音著协可以拿到词曲作者的授权,从音集协可以拿到录像、电视制作者权利。且因音著协、音集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非强制入会,因此,我们从一个组织拿到一首音乐作品版权很可能不是一首歌曲的全部权利。

        假如,我想要获得一首歌曲的完整授权可能除了找音著协获得授权,还需要尝试与词作者、曲作者、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音乐授权平台等各方联系,才能确保拿到这首歌完整权利。

        没有拿到音乐版权的完整授权,有可能面临诉讼的风险。「丝路驼铃」的曲作者宁勇因未向制片方授权且未收到许可报酬,将电影「卧虎藏龙」相关制片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的批复,在影片中使用少量音乐作品,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录音制品不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需支付报酬。

        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未获得许可授权,把音乐作品「迟到」用作电影插曲。2017年5月,该词曲作者陈彼得将其诉至法院。2018年4月,一审被告判赔30万,音著协因未履行核查义务,与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这样的问题同样让想改编的音乐人脑壳疼,音乐创作者想改编一首歌曲要事先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
然而,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音乐改编作品,即具有创造性,也是“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各有各的见解,困扰着音乐创作人、乐迷,甚至法官,但由此产生了纠纷,就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合法使用音乐作品

        无论是从影视电影公司、音乐人还是对每个乐迷听众的角度来说,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音乐在烘托和渲染气氛具有无法比拟的作用,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应该是一门必修课。

        对音乐创作者来说,一是尽量不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同时在创作的时候保留作品创作时的原始证据。二是即便使用别人创作的伴奏、曲或词等,在使用前要获得授权,同时要尤为注意音乐合同条款约定和限制。

        音乐合同相对比较复杂,就简单说说要注意的条款,例如在「授权许可合同」中,要注意授权许可范围,不要超过授权范围使用。如标明「不能用于商业使用」要尽早和著作权人沟通、协商。

        拿到作品的独家授权许可权,除了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还可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在野狼disco被曝侵权后,版权公司发出律师函追究,而不是编曲作者Ihaksi。假如委托他人创作音乐作品,要做到“不满意不使用”受托人的音乐作品。

        最后,必须要重视词曲作者、表演者的署名权。而对每个乐迷来说,尊重每个创作者的心血,并谨慎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用作“商业用途”。


来源:Tobetterus
发布日期:[2020-02-28]  共阅[191]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