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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银行信贷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及相关政策解读
        近期,新冠病毒肆虐神州大地,疫情牵动中华儿女之心,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诸多新问题,让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措手不及,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银行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整理了近期银行客户信贷法律咨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最新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进行解读及分析,帮助大家了解掌握并用好相关政策,做好信贷法律风险管控。但鉴于疫情仍在持续,相关政策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完善,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政策,及时更新。 
         一、疫情期间国家及地方对信贷管理是否有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以下简称“银发29号文”)文件相关精神,疫情期间对于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总体要求为,一是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适当予以展期或续贷;三是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应对措施,妥善解决企业困难,精准助力企业度过难关。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川办发10号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以下简称“琼府11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晋政发电[2020]3号)(以下简称“晋发3号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这些文件中均对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提出了有关的政策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注意结合并运用好相关政策做好信贷管理,既能大力支持国家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还能获得国家及地方政策扶持补助防控信贷风险。
        二、疫情期间银行新增贷款的发放有何新的政策要求?为加强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国家及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鼓励支持银行新增贷款在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投放,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后勤保障,各银行在疫情期间新增贷款的发放一定要注意结合并运用好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根据银保监会银发29号文要求,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地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贷款进行相关帮助和支持,如根据四川省政府川办发10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银行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文精神(以下简称“成府发3号文”),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海南省政府琼府11号文要求,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海南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海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山西省政府晋发3号文要求,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到期贷款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省属金融机构要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三、疫情期间银行已到期或将到期贷款如何处理及催收?根据银保监会银发29号文件精神,疫情期间银行贷款到期后根据不同类型客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各银行机构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并充分支持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到期或将到期贷款的处理。1、企业贷款已到期或将到期的,根据银发29号文,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应积极与到期或将到期企业沟通联系,详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及还款意愿,根据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措施,以帮助企业战胜疫情影响,度过困难时期。地方政府方面如根据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号文,鼓励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成都市政府成府发3号文允许适当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鼓励银行适当支持企业度过难关,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帮助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企业。2、对个人借款来说,依据银发29号文,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3、依据银发29号文,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贷款征信上报情况,经贷款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4、至于不属于疫情期间国家或地方政策扶持帮助对象范围的到期贷款,如发生违约不能偿还情形,我们认为,为配合执行当前“少聚集、少串门”的防疫政策,可以暂缓现场催收方式,可通过其他非现场方式催收,如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邮局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等方式催收,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四、疫情期间银行贷款如何展期?为配合国家疫情期间严格防控,避免疫情传播的同时,做到灵活、便捷办理业务,更好地协助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银发29号文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进行展期,如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有关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进行帮助和支持,如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号文要求,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展期的,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成都市政府成府发3号文也要求用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等方式纾解企业疫情期间的困难。海南省政府琼府11号文对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鉴于当前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时还需注意以下方面问题:1、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根据《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贷款展期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为规避合规性风险,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完毕展期,由于目前处于疫情期间,建议银行在贷款即将到期前积极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具体情况及还款意愿,结合当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要尽快办理完毕。
2、应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将增加银行的风险。如果原保证人不愿做出书面承诺或声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
3、及时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对于抵、质押登记等需要到有权登记机关进行物权变更登记备案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现行的业务办理政策妥善处理贷款展期配套的担保登记手续,以充分保障贷款展期后有关抵、质押担保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顺位抵押的债权,在先顺位的债权人办理展期贷款的抵押变更登记时,应先取得后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灵活签署相关函件及展期合同。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当面办理展期手续有困难的,在合同签订或函件提供方面可考虑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提问并同步录制等非现场方式解决相关问题,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完成后先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电子扫描件再以邮局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邮寄纸质原件。 
        五、疫情期间银行贷款如何续贷?在防疫期间,企业因迟延开工、员工居家隔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收入减少,支出却并没有减少,此时企业的借款合同又已到期,为维持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能力,可通过银行续贷补充现金流,银行在考查续贷可行性时,须结合当前国家及地方政策进行续贷。如银保监会银发29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明确鼓励可适当予以续贷。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鼓励和支持续贷,如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做到应续尽续、快续,续贷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成都市政府成府发3号文也明确说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
        鉴于目前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结合相关续贷政策,银行在进行续贷操作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争取原有担保措施不减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续贷行为,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企业很难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但原贷款的担保措施可以继续用于新贷款的担保,银行在做续贷时,可审查原贷款的担保措施、担保财产状况、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化等,并将其继续用于续贷做担保。2、积极帮助企业自救。在企业因停产、停工等因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甚至有倒闭风险时,银行可在能力范围内,帮助企业寻找自救的办法,或对企业自救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协助,并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及地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金融方面的政策。3、灵活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特殊时期面签借款合同有困难的,可建议企业采用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拟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清单等由企业先盖章、签字后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银行业务人员,并让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其签字盖章过程录制下来,并将录制的视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银行业务人员,银行业务人员在收到上述合同及视频资料后,通过视频连线询问的方式再次确认其合同内容、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后,银行可以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盖章,再通过以邮局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寄回给借款单位。4、积极跟进担保物登记状况。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有困难的,同样可以采用上述方式,若抵押担保等须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等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上述方式先签定抵押合同,可以确保银行的合同权利得到保护,等办理登记条件成就时,应立刻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20-02-24]  共阅[194]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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