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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没休的年休假怎么办? |
小张在2017年入职某公司,2019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张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2年,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公司认为:小张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9年还休了1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小张在2018年度的病假没达到2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张2019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小张工作已满2年,按法律规定应当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小张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休假。公司不得以小张没提出年休假且请病假为由拒绝支付年休假补偿,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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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4] 共阅[79]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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