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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
律师费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且律师费金额亦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已实际支付,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主体,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是一个最高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2014年6月16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峄兴公司签订平银贵能源综字20140616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授信峄兴公司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峄兴公司签订平银贵能源贷字20150616第002号《贷款合同》,峄兴公司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贷款9千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合同约定: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6月16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按约定将贷款9千万元发放至峄兴公司指定账户,但峄兴公司未按约定进行还款。
法院判决中,对于贷款本金、利息、担保人责任等判罚贷款人没有异议,但对于50万的律师费,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双方仅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于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法院可以判决支持,这是没有有问题的,但是仅约定“败诉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则不能支持律师费,也就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律师费。
但法院最后判决,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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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3] 共阅[72]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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