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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死亡赔偿金 船员自编自演“谋杀案”
      
       一场离奇死亡的案件掀开一个八年前大诈骗案件。2011年8月23 日,船员张某因在新闻上看到船员死亡可以得到巨大一笔赔偿款,心生邪念。在一次夜航中,船员张某突然失踪,甲板上遗留的血衣、鞋子和一根带血的铁棒,公司随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但由于张某尸体迟迟未能找到,事情只能告一段落。最终,鉴于张某服务期间失踪并假设死亡,船务公司一次性赔付家属近80万元。八年过去了,张某再次现身在警察局,投案自首了。张某向警察讲述了自导自演的“谋杀案”:八年前的夜晚,货轮驶离长江口锚地,渐渐向上海外高桥四期码头靠拢,大多数船员已经休息,张某将一套衣服、一双鞋、一点用透明胶捆扎的现金、一个尚未充气的塑料救生圈以及自己的身份证装进了塑料袋中,掏出事先准备的针管,他从自己左胳膊上抽了两管血并带着准备好的东西来到了船头甲板上。他将血滴到衣服和甲板上,将带血的衣服撕破,伪造出打斗现场。为了让现场更逼真,张某还故意留了一只鞋和一根沾了自己血液的铁棒。张某从甲板上纵身跳入大海里,朝着岸边的灯火游去。跳海的地点距离岸边大约2公里。张某在海里游得非常困难,好几次差点就撑不过去。上岸时,天都快亮了,张某换上了事先准备好的衣服和鞋子,乘坐长途客车回到山东老家。八年的躲躲藏藏并不好过,张某最终还是选择了自首。

      张某通过伪造死亡假象骗取赔偿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问题的司法解释》诈骗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张某骗取公司80万元的赔偿款构成本罪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罚款。法院听取陈某的供述,其犯罪的目的是为贴补家用,只是方法不当,对诈骗罪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主观恶性较小,而且案发后因为良心受谴责主动自首,张某主动到派出所交代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的构成一般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张某自首,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罚金。人能有几个九年,大部分罪犯都很可惜,恶善只在一念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警惕,克制自己的贪念,避免犯错。







发布日期:[2019-09-02]  共阅[16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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