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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损毁赔偿多少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和交通的便利,快递物流业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但一些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存在问题,丢失损毁快件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些快递企业故意模糊保价规则或“三倍赔偿”的概念,以撇清自己的责任。据报道,辽宁的李女士将价值大约15万的包裹通过德邦物流寄出后,却被送往旧衣回收公司销毁,并且德邦只愿意按保价赔300块钱。

      快递服务在法律上,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A委托B速递有限公司承运一批设备,设备总价值58700元,运费80元。双方除了《XX寄方存根》外,均无书面文件证实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即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规格、送达地址、运费、货物价值等,双方均为电子信息往来。在货物的承运过程中,由于运送货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承运的货物全部毁损灭失。起诉之前,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退还运费无果。

     B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A不能接受,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B不能证明自己免责,应当赔偿。根据A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即银行转账记录可知该批设备总价值为58700元。

   法院判决,B赔偿A58700元并退还80元运费。


    由此可见,赔偿运费三倍的价格,是霸王条款,是显示公平的,判决赔偿货物的实际价格法律依据是充分的,关键是看能否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发布日期:[2019-08-26]  共阅[17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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