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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在买房人违约后又接受部分履行,还有解除权?
   

       甲卖房子给乙,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90万元,于交易过户日前支付115万元,过户后付清余款;乙方迟延付款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贷款申请如未获通过或贷款额度不足,乙方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当日,乙支付90万元。乙未在约定的3月31日前支付115万元。

      乙违约后,甲仍然于4月5日配合乙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4月21日,甲向乙发函,告知其逾期付款已超过20日,解除合同。乙诉至法院,要求甲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甲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此纠纷,一审判决乙胜诉,理由是乙虽逾期付款,但甲在对方逾期后仍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可视为同意乙延迟支付房款,甲无权在要求解除合同,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甲上诉,案件反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甲胜诉,理由是2016年4月5日配合办理贷款手续,但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另行办理系争房屋过户的时间等重大事项变更达成一致,亦不能直接推导出张某已经放弃合同解除权,所以,甲有权行使解除权。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解除权成就后,守约方如果继续接受对方部分履约,不能推定其放弃解除权。守约方仍然享有解除权。




发布日期:[2019-08-22]  共阅[7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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