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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已经承认的对其不利的身份关系,原告还需要进行证明吗
对于被告已经承认的对其不利的身份关系,原告还需要进行证明吗?
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发布日期:[2020-06-22]  共阅[5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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