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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
哪些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发布日期:[2020-06-22]  共阅[6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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