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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的情况要准确、具体。(2)在起诉状中要列明案由,通俗地说就是打的是什么官司。(3)在诉讼请求部分,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4)在事实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在理由部分,要针对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5)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称。(6)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自然人当事人要由本人签字,法人当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发布日期:[2020-06-22]  共阅[57]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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