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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虚拟账户被侮辱,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中虚拟账户被侮辱,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视具体情况而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人往往是不具有名誉权的,但如果在网络中,对他人的虚拟账户进行侮辱、诽谤,如果该虚拟账户的注册人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里也为人所知,该虚拟账户的注册人是可以以名誉权被侵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而如果虚拟账户的注册人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里不为人所知,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虚拟账户的注册人只能诉行为人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
发布日期:[2020-06-22]  共阅[15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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