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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文书和职权行为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文书和职权行为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可能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发布日期:[2020-06-22]  共阅[6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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