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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视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日期:[2020-06-22]  共阅[87]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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