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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小朋友应当如何处理
幼儿园老师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小朋友应当如何处理?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明令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发布日期:[2020-05-24]  共阅[121]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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