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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可否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特警、飞行学员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发布日期:[2020-05-21]  共阅[17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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