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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离婚时,一方为企业合伙人,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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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1] 共阅[92]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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