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司法解释
杭州律师 > 司法解释 >
离婚时没要求损害赔偿,离婚后还能不能再要求
离婚时没要求损害赔偿,离婚后还能不能再要求?
需视不同情形而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因为婚姻中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如果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是由过错方提出要求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判决书生效后,无过错方可以在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向当地法院单独提起诉讼。超过一年的时间,法院就不会受理这一诉讼。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发布日期:[2020-05-21]  共阅[19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