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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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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 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 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 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 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 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3 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 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 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 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 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 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 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 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 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 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 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上市公司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二)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必 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 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三)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 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 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 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 力等做出决议。 (四)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应当就 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 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 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五)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 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聘请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 拆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对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 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是在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 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 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 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    
(一)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分拆配套制度 一是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二是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确立的原则,逐步完善 有关业务规则,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 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应当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 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未按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披 露分拆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 究法律责任。对利用上市公司分拆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严格追究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8-28]  共阅[10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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