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司法解释
杭州律师 > 司法解释 >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 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 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 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 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 序。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 件后,在 5 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 册的决定。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 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 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 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 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科创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拟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定。

第六条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之一。

第七条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科创 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或者科创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创新试 点红筹企业的,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指标时,应 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调整的财务数据。 科创公司中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 照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披 露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 科创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定向权 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重组办 法》、本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8-28]  共阅[13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