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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迪律师:
所属律所: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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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
2015年1月14日,A向B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B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A14.4万元,后A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到期后A未还款,B诉至法院,要求A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A还B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止)
A不服,上诉至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B使用的借条与B其他案件适用的借条格式相同,B同时在其他法院也有几起民间借贷的案件,而且B的利息过高。B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B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此案民间借贷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A仍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6%年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因截至2018年2月15日,A已经支付利息17.4万元,按照B某实际出借的本金14.4万元,至该日按照6%计算的利息为27072元,故实际偿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应当偿还的本息合计17.1072万元。终审判决A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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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26] 共阅[80]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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