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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在向这些国家专门机关自行调查遇到困难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就变得非常重要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辩护律师获得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前“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方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假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将某一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没有放置于案卷之中,也没有将该证据移交法院,那么,辩护律师仅仅依靠“阅卷”是无法了解这些证据材料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护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具体而言,辩护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而这些机关没有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调取这类证据材料。当然,辩护律师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的,检察院基于对公诉成功问题的考虑通常不会接受律师的申请。辩护律师只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这类证据材料,才有可能达到调取这类证据的目的。
发布日期:[2018-09-19]  共阅[16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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