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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杭州律师 > 合同范本 >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其分期给付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人该怎么办?   
       问题解答: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结案方式。具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就判决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问题达成共识的行为。执行和解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自由处分权的充分表现,有利于根据现实情况对执行方式进行变通,最终实现胜诉当事人一方的胜诉利益。   
       执行和解并不是完全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相反,执行和解反映了当事人利用自主处分权对判决确定利益的修改与放弃。因此,执行和解一定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必须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因此当事人处于认知错误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状态时,往往会导致和解协议的无效。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基本持“不干预”态度:既不会阻止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也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解协议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正是因为和解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和解协议的履行也依赖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此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而之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原则上可以折抵生效判决文书中的义务。   
       【案例】   
       小明和小红因离婚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后法院判决小明与小红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小明所有,小明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小红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款项30万元。后小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小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二人达成和解,由小明分四期,每个季度向小红给付金钱8万元,最终给付小红32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达成和解协议后,前两期小明都按照协议履行,但是第三期一直未予给付。后小红要求法院介入对小红的权益予以保护。   
       此时,因为给付32万元未执行和解协议中达成的一致内容,该32万元的履行应当依赖当事人的双方的一致意愿。当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小红只能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即强制执行剩余的房屋折价款本金14万元,而不能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0-05-18]  共阅[15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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