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合同范本
杭州律师 > 合同范本 >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问题解答:单位拖欠工资的纠纷,一般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纠纷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进行适用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类是必经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属于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属于劳动争议必经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与和解、调解等纠纷化解方式不同,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无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虽为劳动争议的解决设定了多种化解方式,但并不是每种化解方式都能产生可强制执行的化解结果。一般来说,仲裁庭所制作的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法院制作的裁判以及调解书也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除此之外,经其他方式化解的劳动争议,只有在化解结果经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律文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第一,劳动调解组织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经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而得到强制执行。根据2012年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此时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特殊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协议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得到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是对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督促的特殊程序,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命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的,则支付令生效,当事人可持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申请程序较诉讼程序简单。但是支付令的适用范围较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裁决及调解书直接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裁决以及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在对方不按照裁决或者调解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以及调解书直接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以及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对方不按照裁判或者调解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与单位发生与劳动报酬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和解、调解的方式进行先行化解。在以上方式化解不成时,当事人欲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采取以上化解方式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其他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在经过司法机关相关程序确认后,方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0-05-18]  共阅[51]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