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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外地人员,在申请执行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后,受托法院执行期限是多久? |
问题解答:案件的执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委托执行中当事人权益保护。委托执行是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他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案件委托给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案件一旦被受托法院接受并予以立案,受托法院就具有同委托法院相同的法律职责,受托法院的执行期限也是6个月。
在受托案件未对委托案件正式立案前,案件尚未在受托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在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立案之前所经过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期限。委托案件立案之前所经过的期间具体包括“不确定的调查时期”以及“确定的手续移交时期”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确定的调查时期。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才能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即委托法院)应当首先履行财产调查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满足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在“受托法院有可供执行财产”两项事实。调查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因此属于预先无法确定的期限。第二个阶段是确定的手续移交时间。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规范执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收到委托法院通知后,即可与受托法院联系,询问执行情况。自受托法院受理委托案件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采取执行行动的,当事人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介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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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8] 共阅[64]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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