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寇迪律师:

所属律所: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经济纠纷
手机:15957139111
Q Q:1499671749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5957139111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合同范本
杭州律师 > 合同范本 >
案外人对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时应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解答:案外人权利保护问题,本书也在不同阶段进行了讲解。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案外人第三人可采取不同的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在本书之前的问题67中介绍了在审理结束前以及判决生效后案外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本部分要讲述的内容则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适用案外人异议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此处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本身提出,而不是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具体即指案外人能够主张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比方说,在房产强制过户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房产的共有人能够以实际所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措施;在进行机器设备变价时,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人能够提出异议,要求对变价的财产优先分配等,都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直接主张权利的行为。   
       其次,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中止执行。案外人仅能通过执行异议,暂缓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并不能直接产生确认案外人权利的法律效果。因为执行异议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案外人如需进一步进行确权、变更财产标的权益的维护,则必须通过提起相应诉讼来维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未提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再次,注意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提起再审程序以及提起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一般而言,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如异议成立将导致案外人提起再审。且案外人异议之诉特别针对“涉案标的将被强制执行”这种紧急情况,因此在适用阶段和适用条件上都具有特殊性。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较广,其适用于判决生效后,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般情形。   
       最后,案外人不服异议结果的救济程序与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当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时,应当提起再审之诉;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当另行起诉。   
       【案例】   
       余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余某,租期五年。余某租赁房屋的主要用途为作画使用,且余某一般在春季作画,其余时间该房屋均为空置状态。租赁至第三年,杨某将房屋出售给熊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买卖合同时杨某并未披露该房屋的使用状态,且与熊某约定1月交房。约定日期到期后,杨某并未依约定交房,熊某即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余某回租房处取东西方发现法院张贴的强制腾退公告,遂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中止执行。经法院审查,认为余某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尚享有2年的房屋使用权,因此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中,余某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了房屋使用权,熊某申请强制腾退房屋的行为侵害了余某对执行标的的使用权,因此案外人余某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审查认为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发布日期:[2020-05-18]  共阅[19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