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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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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后,其所负的行为类义务应怎样才能得到履行?——确定义务承担人   
       问题解答:被执行人死亡后,其所负的行为类义务存在义务承担人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承担人后,变更该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并恢复执行。这种实现方式多见于由物权而引发的行为类义务。与债权不同,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物权因物的存在而存在,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   
       只要标的物存在,附于标的物上的权利和义务便不会消失。被执行人死亡后,行为义务的承担人是标的物的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以相邻关系为例,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因相邻关系判定被执行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死亡后,因相邻关系引发的义务会由不动产的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此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确定不动产的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后恢复执行。并变更该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为被执行人,通知其按照判决内容承担负担于该不动产上的义务。在熟悉上述法律知识后,让我们看下面一则排除妨碍案件的执行,认知被执行人死亡后物权的实现。   
       【案例】   
       孙某(原告)与孟某(被告)为前后院邻居,2009年被告建造南房时,在原告家屋后散水上垒建了堵墙。被告以上行为致使污水渗透原告屋后散水。2011年6月22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拆除磊在孙某家散水上的墙。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告孙某于2011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孟某已于2011年10月3日去世。现案件中所涉及的孙某所居住的房屋尚未确定继承人。同时被执行人的子女也表示,父亲已经去世,就不应该再追究其生前的责任;且现在房屋还没有进行继承分割,房屋的继承人尚未确定,认为法院不应要求子女来履行排除妨害的义务。   
       本案中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排除妨碍义务能否免除?二是应当由谁来承担排除妨害义务?三是如何进行排除妨害义务的执行程序?   
       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排除妨碍义务能否免除?   
       本案中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的纠纷为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   
       相邻关系反映了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此与其他人身性义务不同,相邻关系不会因权利主体的灭失而消失。   
       本案中,孟某在孙某家散水上垒建堵墙的行为影响了孙某的排水。孟某以上行为违反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应予以更正。具体而言,基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使用人孟某应当清除矮墙。被告虽然过世,但其在原告散水上垒建的堵墙以及未填实的大坑仍然存在,对原告使用土地的妨碍亦没有消除。因此,法院判决的排除妨碍义务不能被免除。   
       接着,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应当由谁来履行排除妨害义务?   
       相邻关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的。因此相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中孟某过世后,如有人继承房屋及宅基地,则该继承认为不动产所有人,理应承担排除妨害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如存在宅基地及房屋的继承人,该继承人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理应承担排除妨害义务。   
       最后,在解决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让我们看第三个问题——如何进行排除妨害义务的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孟某的子女提出,父亲虽然已去世,但是房屋由谁继承尚未确定。故申请在遗产继承明确之前请求中止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在本案中,虽然继承已经开始,但涉案不动产由谁继承并未明确,因此无法确定不动产的所有人,亦无法确定遗产共有人的范围。此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待涉案不动产继承人确定后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发布日期:[2020-05-18]  共阅[54]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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