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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金钱或特定标的物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死亡后,对已分配遗产怎样执行? |
问题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可见,在被执行主体死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主体遗留的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则需看继承被执行人遗产的继承人是否愿意清偿。但是法律对该部分的清偿没有强制性规定,完全是视继承人的意愿所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案例】
家政服务人员张某在为退休老人吴某擦洗窗户时,由于窗户防护栏年久失修,不慎从二楼掉落,造成左腿残疾。后张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付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14万元。由于吴某未通过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法院判决吴某作为雇主应当为张某在从事雇佣行为是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某过世。执行法院调查得知,吴某生前租房而住,其财产仅剩农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已为吴某的独生女儿吴丽继承。
此时,执行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变更继承人吴丽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通知吴丽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张某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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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8] 共阅[93]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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