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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杭州律师 > 合同范本 >
独家艺人经纪合同
 

本合约由以下双方在【   】年【 】月【   】日签订于【   】: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联系及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真实姓名):
艺名:
法定联系及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EMAIL:
QQ:
微信号:
授权提供的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与乙方的身份关系:                 
授权提供的紧急联系人法定联系及送达地址:                                   

乙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真实姓名):
法定联系及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EMAIL:
QQ:
微信号:
授权提供的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与乙方的身份关系:                                                        
授权提供的紧急联系人法定联系及送达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签署本合约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约的能力。
2、乙方承诺其签署本合同时身体健康且为自由身份的艺人(即具有不受任何合约或职业限制之约束,可以以其个人决定行为就可签署本合约的资格,并且无其它协议与本合约相冲突)。乙方拥有良好的艺术条件和艺术天赋,具备在演艺活动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无重大不良嗜好(吸毒、烂赌等为社会不公认的习惯)或人格缺陷。
3、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后,即由甲方担任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所有演艺工作、演艺相关活动、承接广告宣传等商业盈利及公益宣传、多媒体线上及线下、微信、平面、主播等行为活动的经营管理人(俗称“经纪人”),甲方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愿意担任乙方的独家经营管理人。
4、如乙方为未成年人,则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与乙方一起签署本合同方为有效并受条文约束。

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沟通,签订本合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范围、内容
1.1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如下: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演艺事业相关的线上和线下的经营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经营管理人(即独家经纪人),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营管理人(即独家经纪人)。乙方是以自由身份不受任何合约或职业之约束与甲方签订本合约。
       1.2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在1.1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
甲方拥有对属于乙方的姓名权(及艺名)、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取得及转让。合作期限届满,在合作期限内使用的乙方本合同约定的肖像等权益,甲方有权继续使用。

第二条 新媒体平台账号的归属权
2.1任何一方建立的乙方实名或艺名或其他与乙方相关联的网络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快手、微博、微信公众号、美拍、秒拍、抖音等便于传播途径的载体、称呼),在相关新媒体网络平台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且不限于使用权、运营权、管理权、广告商权、电商权等)均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的擅自转让或授权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3.1 甲乙双方承诺与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如乙方是未成年人,签署本合同时已经获得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授权);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约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
3.2 甲乙双方同时向对方承诺与保证: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
突。
3.3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将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合约内容相冲突的合约、协议。
3.4 知识产权约定:甲乙双方承诺与保证合约期内产生的相关作品归属于甲方。
3.5 甲方应为乙方做三年发展规划,应将广告数量、广告收入、粉丝数量纳入规划,每一年度进行评价,如果未达到规划的标准,双方均有权利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为账号打造期,三个月满,乙方可以视账号打造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有权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在演艺事业中的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
4.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发布定制内容及广告,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配合。不能违背妇女意愿,道德伦理。
4.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删除网络平台账号内不符合路线包装的内容和回复。
4.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前往指定工作地点进行拍摄和内容制定。
4.1.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安排第三方行使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
4.1.6 甲方有权根据与乙方的合作效果或经济收入盈亏情况,享有本合约的单方解除权。
4.1.7 甲方指定专门人员为乙方经纪人或紧密联系人,负责乙方所有商业活动的接洽和落地执行,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按双方费用约定内容承担;
4.1.8 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应积极努力为乙方创造条件、开发市场,提高知名度,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创造机会,全方位地给予使用和提供发展契机,积极为乙方进行包装、宣传、策划、运营及形象塑造,因此产生的费用按双方费用约定内容支付;
4.1.9 甲方承诺在使用乙方名义和形象进行必要的商业推广中,不破坏乙方的形象和名誉。在合同期内,甲方安排的活动中,有保证乙方人身安全的义务。

4.2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应自觉遵守中国及旅行所在国的法律及当地习俗,不得利用互联网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相关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得做出违反与互联网相关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相关行为。如乙方不当行为导致甲方经济利益受损或合同解除,乙方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4.2.2乙方有获知当年内由甲方初步制定的涉及自身包装计划和路线的权利(但因时间档期等原因,甲方制定的计划可能会变动,乙方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给以全力支持)。
4.2.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包括且不限于按照甲方的要求网络平台账号内容的更新;履行甲方制定的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其他演艺活动等)。但甲方无权为乙方安排应酬,乙方有权拒绝任何陪酒、陪客、赔礼等应酬性质的工作。
4.2.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真实近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突发状况、情感变化、学业发展、日常出行计划、经济状况等,便于甲方管理和应对突发状况。
4.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目的性合作,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与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形象展示有关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改变面部、身体、头发长短或颜色等)。
4.2.6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确切真实的联系方法(包括且不限于电话、邮箱、QQ、微信等),以保证甲方与乙方每天24小时畅通联络。如乙方及其紧急联系人、法定代理人等变更其联系方式的,应于变更当天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其本人超过7天,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来是否认定视为乙方擅自解除本合约,乙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涉及乙方相关联系人、联系信息及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备存,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2.9乙方有权以与甲方约定的方式获悉乙方因履行本合约获得的实际收益,甲方不应隐瞒收益,如有隐瞒,应支付乙方相当于隐瞒金额部分的两倍赔偿。
乙方有责任为自己的推广活动积极与甲方合作,凡涉及乙方的报导、视频、照片及文字,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为保证作品及时性原则可随时发布,但乙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发布本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免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收益分配
5.1 收益分配比例
期间:【2019 】年【9】月【10】日——【2022 】年【9】月【10】日,共【3】年。
对甲方通过经营管理乙方演艺活动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中获得收益中净利部分,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
5.1.1 :乙方演艺活动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中获得广告、电商、游戏、商演、代言、等收益中净利部分甲方分成比例90%,乙方分成比例10%;直播收益提现部分,甲方分成比例70%,乙方分成比例30%。

备注:净利部分为当月所有收益减去项目约定的运营成本(但运营成本中甲方为乙方配备的人工工资、场地租赁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列入成本予以分担)。
5.1.4 涉及双方可分配的收入税收部分按分配比列各自承担。

5.2 收益计算及支付:
5.2.1双方同意,按月结算。(月内按资金按到账情况结算)具体为:每月30日结算上月度所获收益,甲方财务部门在当月30日核算上月可分配收益,并将上月对账单发送至乙方预留邮箱,乙方收在对账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甲方对账单,并按照对账单确定的金额进行分配,如乙方异议成立,则甲方应重新计算并与乙方进行核对。上述分配的时间节点具体操作时以项目收入到甲方账户内的当月才开始结算。
5.2.2甲乙双方同意并共同确认,以上收益分配基础均为扣除各平台官方扣点、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项目执行成本、为乙方所花费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项目推广费用,招商中介费用等费用)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
5.2.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如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5.2.3:自合约签订日起,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拍摄保底补贴3000元,用于乙方基本的生活支出。乙方除个人参与拍摄之外,其他时间需服从经纪人和组长的安排。每月必须按时按量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乙方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拍摄,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勤天数和工作质量扣除相应的补贴。甚至停发补贴。当乙方广告收入高于20000万人民币时,甲方不再为乙方发放保底工资。
                        
账户名或指定收款人:【     】        
开户行:【       】        
账号:【                                       】
邮箱:【                 】
5.3甲、乙双方依据本合约所获收入,各自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第六条 合约期限
6.1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6.2 在本合约第6.1条所规定的合约期内,甲方达到乙方获得的演艺收入数额壹佰万元,甲方拥有优先续约权,分成比例另行商定,但乙方的提成比列不应超过60%。

第七条 保密责任
7.1本合约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无论本合约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约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约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约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a)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约及内容、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b)各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及其内容用于本合约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2如本合约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7.1款的限制:
a)向本合约各方及各该方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披露;
b)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c)因行政当局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下列情况下,无过错一方不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8.1.1因一方违约或过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完成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8.1.2享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乙方,非甲方安排的演出或表演等活动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8.2甲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8.2.1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在合作过程中对乙方进行欺瞒,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8.2.2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个人资讯,且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相应的赔偿。
8.3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8.3.1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受让相关平台账号所支付的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8.3.2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和形式的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乙方应将获得的上述与第三方合作全部收益支付甲方,且还应赔偿甲方伍佰万违约金,如出现该违约金金额即使足额支付但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予以支付赔偿;
8.3.3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影响到甲方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制定规划、进行推广宣传和与第三方签署合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信息上瑕疵可能蒙受的损失和丧失的可能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宣传包装活动方向误差造成的损失、与第三方合约中被迫接受的不利条款造成的利益损失等;
8.3.4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或日常中有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影响乙方及/或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应赔偿甲方数额难以确定的,双方同意以贰佰万违约金计算;
8.3.5若由于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网络直播平台相关服务协议等原因,导致被网络直播服务平台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的,乙方应及时排除上述相关情况的出现;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相关网络平台账户被关闭,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受让相关平台账号所支付的费用等),如乙方应赔偿甲方数额难以确定的,双方同意以三佰万违约金计算;
8.3.5本合约生效后,乙方擅自要求解除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约;如乙方执意解除导致本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则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的数额高者计算):
a)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仍应继续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费用/受让相关平台账号所支付的费用等;
b)向甲方支付本合约履行期限过程中甲方历年收益分成的3倍以及甲方预期每年本合约项下的相关收益(以履行本合约最高一年收益的两倍乘以本合约剩余年数);

备注:如若乙方擅自解约,要求带走所有新媒体账号的,按粉丝回购方式进行,以1粉丝=1-5元人民币方式核算,向甲方购买为其包装、打造的新媒体账号。

8.3.6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合约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合约的部分义务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9.1本合约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9.2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协议与效力
10.1本合约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约双方已正式授权其代表于本合约文首注明的日期及地点签署,以昭信守。
10.3 双方对本合约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约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合约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0.5本合约一式叁份,由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双方约定的法定联系地址为双方来往文件或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及联系地址,一方变更应及时书面联系告知另一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条款内容不应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和散失法律效力:签署本协议后,考虑甲方的投入人力和物力,涉及乙方“粉丝”的大号和小号、微信号、微博等宣传账户所有权及可得利益权等均应归甲方所有,后续不论出现何种原因解除双方合作关系,乙方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宣传账户的,应按“粉丝”数量以1-5元人名币回购,合作期间,乙方另行开设的宣传或个人账户如产生相关经济效益的,仍按本合约分配利益。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
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未成年人特定需签订):


备注:本合同有附件


附件一:
乙方公民身份证件副本复印件(可随附学历等资料证明):
附件二
授权书

兹授权:                      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本人一切演艺活动(包括且不限于新媒体网络平台)的包装打造和运营。

授权期限为:【 2019   】年【9】月【10】日至【 2022 】年【9】月【10】日止。

上述授权除非双方合同解除,否则为不可单方撤销之委托!


授权人:
日  期:

 

发布日期:[2019-09-17]  共阅[15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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