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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应行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未满百日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未产而决,徒一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九十。“即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谓依下条:“即过限不决者,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发布日期:[2020-05-04]  共阅[186]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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