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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贼盗律:“谋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并不追坐。”若应没而放,应放而没,各依流罪以故失论,谓反逆缘坐流三千里,没官罪重,须用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同失出入三千里流。称“放”者,应没遣流,与全放无别;应流遣没,得罪亦同。
发布日期:[2020-05-06]  共阅[144]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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