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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人在工作运用上,在悟性上,在理解力方面,在触类旁通的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人上手就很快,一点就通。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成员,具有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事务所中全体执业律师的资源共享,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事务所以承办律师为主要牵头人,事务所全体成员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以“服务大于法律”为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切实体验到法律服务的价值。

        【疏】议曰:假有入官荫人及废疾流罪,前人合赎入者,亦以赎论;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单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赎,不用官当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罪,与诬告之法不同。
  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剩;即从近流而入远流者,同比徒半年为剩;若入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剩。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


发布日期:[2020-05-06]  共阅[176]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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