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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 ”,谓非判事之官及非专当督领者,不得辄行捶罚。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当曹即自行决罚之类;“及前人不合捶拷”,谓前人无罪,或虽有罪应合官当、收赎之类,而辄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谓伤与不伤,并依他物斗殴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者”,谓“监临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 以下,有用刃杀伤者,各依斗讼律:“用刃杀者,斩;用兵刃杀者,同故杀法。”
发布日期:[2020-05-06]  共阅[147]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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