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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 “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发布日期:[2020-05-06]  共阅[192]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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