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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中,法律需要做什么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最近持续发酵,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待于公安机关的后继调查,不过,在这起事件中,显然暴露出我国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那么,从这起事件中,法律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和改进呢?

1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收养需有纠错机制

        4月9日,企业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引起热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鲍某明与李星星(化名)并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方燕介绍,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而根据公开资料,鲍某明1972年出生,即2015年时鲍某明只有44岁,而他带着李星星一起生活时,李星星大概是在13岁多至14岁,就是说,二者的年龄差仅为30岁。方燕围绕收养的问题走访过多家福利院和失独家庭,调研后起草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建议,她表示:“收养,是一件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权利,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有纠错机制,而非全不知情、束手无策,才是理想的收养法。” 

将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养人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

        两年前,方燕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第一年,她就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作为第一份建言。现行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98年修订过一次。“中国的综合实力、社会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方燕认为,收养法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状况。方燕建议,应该在注重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建立长期保障监督机制;同时,将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养人等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体系,将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范畴。

应建立收养纠错机制

        同时,方燕认为,除了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各方的权利,还应有纠错机制。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并撰写报告,提交给法庭,以确保被收养人适合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而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方燕建议,我国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体系和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借助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的力量,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同时,实行收养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失败收养关系进行纠正的机制。此外,方燕还提出细化监护人送养有关条款,妥善处理部分困境儿童收养问题,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衔接。

2难以理解的“送养”:

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中,媒体报道的另一细节也引发关注:李星星母亲把只有14岁的她交由单身男性鲍某明抚养,且母亲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未能一直和孩子在一起,该母亲在三年时间里,也未发觉孩子受到性侵一事。很多网友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方式不合常理。监护人的疏忽或失职,的确给了性侵者可乘之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曾在2017年3月发布了一篇题为《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的调查报告,其中显示大多数家长和孩子对熟人警惕性极低,37%的家长有时会把孩子托付给异性熟人照顾。而就是不被警惕的熟人,恰恰是性侵的主角。2018年的317起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66.25%。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护孩子周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

撤销监护权还需社会监护能力跟上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那些导致未成年人性侵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法律制裁较少。“我们应该学习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只有这样,监护人才不敢掉以轻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好的保障。”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说,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立法机关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监护的法律责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表示,应从法律角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孩子受到性侵,监护人更应担责。在国外,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会被剥夺监护权,孩子改由社会或政府监护。

剥夺监护权的法律表达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孟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撤销监护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民法总则对可以撤销监护人权力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之前这类案件较少,主要还是社会的监护能力问题。”孟强说,因为在社会无法为家庭分担监护职责时,撤销了监护人(往往是父母)的监护资格之后,面临未成年人何去何从的问题。如果其他监护人不够尽职尽责,仍然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甚至更严重。在孟强看来,上市高管涉嫌性侵“养女”如果最终调查属实,就是典型案例,受害人母亲可能轻信嫌疑人光鲜的履历,以为将女儿交给他能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不料却羊入虎口。从现有的相关判决看,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件所需时间也比较长。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参与的北京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件,耗时一年零四个月。孟强认为,随着监护权撤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应该会更多,但同时也给有关机构、组织尤其是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更加积极有为。
        民盟委员李铀曾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提交过一份提案,建议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一旦对失职监护人进行处罚,应有可靠的公益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监护,有儿童救助机构和临时看管机构与之相配套,应在原有的三类公益监护人(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监护人责任可以更细

       业界有一种声音认为,应从法律角度细化监护人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明确监护人失职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某些国家,监护人责任规定得很细,比如,几岁之前24小时不能脱离父母监护,几岁的孩子不能由异性父母洗澡,能不能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能不能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等。孟强长期研究监护人制度,他认为目前外出务工人员太多,监护人不在孩子身边的情况非常普遍,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情况也频频出现,但中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较大,如果一刀切规定父母的责任,确实缺乏操作性。“但是,随着精准扶贫、整体脱贫工作的进展,我们看到农村和城市郊区基层的社区工作力量也都有了很大的加强,在这样的环境下,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出一些更加具体的要求,在监护人确有困难,又没有其他亲友可以履行监护职责时,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民法总则赋予的兜底性的监护职责。”孟强说。

应立法完善对监护人的监督

        即便是法律细致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每项责任,具体的履责程度也可能是个问题。孟强对记者分析,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大多还是家庭内部的事,主要依靠父母的责任心,外人以及相关的机关、组织等很难了解一个家庭内部的监护情况,也很难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对此,孟强建议,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监护制度的监督情况,规定更为明确的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包括监督人、监督程序等。“另一方面,儿童保护组织、妇女保护组织、学校、社区等,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更加细致,更加关注每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如此才能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孟强说。

文丨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肖莎  
来源:法制周末报

发布日期:[2020-05-06]  共阅[141]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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