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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发布日期:[2020-05-06]  共阅[58]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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