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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书省误有害者,合杖七十。余文书误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而言十疋之类”,称“ 之类”者,自须以类求之,类例既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言勿原,当言勿原而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失出入”论,不可直从“有害”加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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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3]  共阅[15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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