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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 “顺风车”出车祸,受伤后果谁买单?
       今年5月20日凌晨,应朋友林某请求,70多岁的江先生骑着电动车载其一同回家。当驶至一路口时,因“冲红灯”等原因与迎面货车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其中林某伤势较重。经事故责任认定,江先生负主要责任。事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江先生、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
       上下班“蹭”同事的车,出门捎上邻居一段等类似行为,结果造成人员伤亡谁担责?司机应否担责?
       答案是要根据司机是否存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而定,就本案而言,三方都要担责,鉴于司机无上述情形,可以减轻其责任。法院认为,江先生驾驶的电动车虽属于非机动车,但其无偿搭载林某仍属好意同乘行为。尽管江先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但事发在凌晨、路上车辆稀少,其出于大意而忽视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不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林某明知江先生年事已高,在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有快速的反应能力,仍然要搭乘江先生的车辆,故其自身也存有过错。据此,法院遂判决货车司机、江先生、林某分别对事故承担45%、40%、15%的责任,即江先生赔偿林某39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1-09-20]  共阅[13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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