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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大学费用,父母能否当然拒付吗?
       黄先生与邹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0月婚生一子小黄,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儿子小由邹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儿子小黄完成大学学业为止。2020年7月,小黄高中毕业。同年9月,小黄就读一所大学,学费1.2万元/年。小黄向其父亲索要教育费,但遭到对方拒绝,认为原告已成年,自己并无法院给付义务。
       对于已经成年的小黄,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其父母应否承担?
       答案是根据合同约定,还需继续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法定承担抚养义务的界限在子女系“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而成年子女,父母就不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协议设定抚养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黄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09-23]  共阅[11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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