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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逃逸,保险“免责条款”能逃单?http://www.zj4q.com/qh@ebAdmin/content_list.php
       2020年10月5日,黄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将行人赵女士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赵女士受伤。事后,黄先生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黄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小车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赵女士将黄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黄先生负担。
       车主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险,并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了免责任条款。结果肇事后,车主逃逸 ,该“免责条款”真能免责吗?
       就本案而方,答案是不能免责。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本案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上述义务,即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特别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故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09-15]  共阅[17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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