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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骑车路灯未开撞死人,管理者应否担责?
       2020年10月4日清晨,王先生骑自行车行至行政区一路段时,猛然看见前面不远处一老人,其立即刹车,但还是撞倒老人。距事发路段北侧二三十米处有一个疫情检查站并设置有照明设备。事发后,王先生当即拨打120,但老人不幸去世。后经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另查明,事发现场无路灯照明。后协商,王先生赔偿死者家属48万元。赔偿后,其认为,当地政府未开路灯,存有重大过错,应担50%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政府赔偿24万元。
       清晨骑车撞死老人,男子状告“路灯”,作为路灯管理者,其应否担责?
       答案是无因果关系,不担责。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不开路灯的行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各项证据事实判断,疫情检查站有照明设备,且当时天色已是蒙蒙亮了。原告主张光源都被树木枝叶遮蔽,但据其庭上自述,在路灯开启时,路灯光源不会被枝叶遮蔽。相较于路灯光源,自然光源更广。因此,路上行人完全可凭借现场光线条件基本看清路况。诚然,未开路灯,但这只是对事发环境的客观陈述,并不直接说明未开路灯是此次事故的影响因素。故不能认定被告不开路灯是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此外,本案发生事故地是乡村道路,并不在城市照明的相关规定范围之内,因此,不应以原告所述的相关规定来衡量被告开关路灯时间是否合规。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王先生全部诉求。

发布日期:[2021-07-19]  共阅[5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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