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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爱车,可将车名更为姓名吗?
       刘先生喜欢一款霸道汽车。2020年11月,其向公安局提出申请,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刘霸道”,但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随后,其将公安局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变更姓名登记法定职责。
       “霸道”系自己特别喜欢的一车的名称,想将其变更到自己姓名,这样听起来也有气势。这要更名,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其喜欢“霸道”一款汽车,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这理由并非属于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日期:[2021-07-09]  共阅[5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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