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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窗体渗水,能否对抗物业费? |
2011年,业主李先生从一开发公司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并于2013年12月入住。此后,物业公司开始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2013年,李先生房屋发生窗体渗水,物业公司多次维修也未能修好。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公共契约的约定尽到维修义务,已严重影响居住质量,故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拒不缴纳2750元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小区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找谁维修呢,又能否对抗物业费的催收呢?
答案,仍需要找开发公司维修,不能对抗物业费的缴纳。法院认为,业主李先生家房屋内窗体渗水,不属于公共契约中约定的楼宇共用部位,且物业公司协商开发公司维修多次;另外,物业公司虽然曾为业主李先生维修过房屋,但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其对业主李先生房屋的渗水问题不负有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公务,业主李先生应给付所拖欠的物业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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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9] 共阅[135]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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