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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借银行账户,还款责任谁买单?
       2012年起,原告王先生根据被告陈先生要求,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现金方式支付350万元给陈先生,双方约定月利率2%,其中85万元是转账至何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中。后陈先生、何先生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先生和被告何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6.28万元及利息。
       出借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要担责吗?
       答案是要担责。法院认为,关于何先生责任问题,何先生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何先生收到涉案借款后,通过自己的账户逐月向原告王先生偿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转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陈先生的授权或委托,因此,被告何先生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陈先生返还原告王先生借款本金66.28万元及利息;账户出借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1-05-14]  共阅[69]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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