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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转包拖欠材料款,谁之过? |
一建筑公司系工程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其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形式转包给江某,并约定江某对工程项目施工负全责,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赊欠材料,否则视为个人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后江某将工程再转包给李某等实际施工。在李某等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了供应商材料款27万元。另查明,在另案诉讼中,法院判决工程承包人建筑公司支付供应商材料款27万元及利息。随后,建筑公司被执行27.8万元。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材料款系转包人江某和实际施工人李某造成的,应由其承担,故诉至法院。
工程违法转包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到底应由谁买单?
答案是根据合同相对性,江某应买单。法院认为,鉴于实际施工人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亦实际收取了工程款,故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最终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然而在本案中,其一、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人数表述不一,有的并未参与到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其二、原告与江某签订的《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明确约定了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江某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垫付相关诉讼执行款项后,有权首先要求被告江某承担,之后被告江某可以依法另行向所有实际施工人追偿。考虑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且江某另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法院暂不处理。据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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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共阅[100]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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