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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预交物业费,开发商能否拒不交房?
       2016年8月末,蔡先生与蓝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蓝光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价款为211万余元,应于2019年7月6日前交房。蔡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8年12月20日,蓝光公司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并向其发出“预收物业服务费”通知。蔡先生依商品房买卖合同拒交物业费,导致未完成房屋交付。2019年7月,蔡先生要求交房,蓝光公司以其之前拒不预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直至2020年5月20日才将房屋交付,共延迟318天。
       业主不愿意预交物业费,开发商能否就拒不交房?
       答案是不能拒绝,否则构成违约行为。法院认为,预交物业费并非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或必要条件,蔡先生未能成功收房,蓝光公司具有过错。此后蔡先生曾多次赴项目现场要求收房,表明其作为买受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向出卖人积极主张权利,并不存在任由损失扩大的主观故意。反观蓝光公司,其作为出卖人在蔡先生已明确对物业费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调整交房流程以促成交付,其合同履行行为不当,已构成违约。据此,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05-12]  共阅[188]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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