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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被确认危房,能收取租金吗?
        2020年2月,一单位将其店铺出租,李先生取得了经营权。同年3月初,双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3560元,按季交租。随后,李先生支付季度租金12220元,保证金3500元,并交纳投标报名费200元,出租方也交付了店铺。承接店铺后,李先生对店铺进行装修并使用。同年3月28日,涉案店铺被认定为危房。为避免事故发生,同年4月27日,出租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请求于5月12日前搬离房屋。因李先生拒不搬离,出租方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店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李先生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并立即腾退店铺。
       房屋出租后,被鉴定为危房,是否可以收取租金?
       答案否定的。法院认为,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出租访与李先生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李先生应将其租赁的店铺返还给出租方,出租方应将已经交纳的租金、保证金及报名费退还。因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在危房鉴定之前,出租方对于造成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因租赁物经鉴定系危房,属于不得出租的房屋,原告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客观上存在过错,故出租方还应赔偿李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判决店铺租赁合同无效,李先生应腾空并退还案涉店铺;原告应退还保证金、租金、报名费;原告应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9096元。


发布日期:[2021-05-12]  共阅[6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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